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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意压缩: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0-12 20:07:39 发布机构:华意压缩 我要纠错
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LAW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LAWFIRM 地址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邮政编码P.C:350001 电话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FAX:+86-591-87530756 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君立顾字第074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和张欣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711753276)参加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意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 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 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 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 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 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 道1号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吴巍屿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13,415,27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695,995,979股)的30.6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7年10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8,695,143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695,995,979股)的2.6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17年10月12日 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及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时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审议《关于变更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942,916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67,50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0.07%;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晖 张欣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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