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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5:新日恒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0-17 17:06:57 发布机构:新日恒力 我要纠错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相关协议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富鼎恒力生物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5.0万吨/年产月桂二酸项目。 在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公司出资 5 亿元认购投资基金引导级有限合伙份 额,富鼎投资或(和)富鼎投资指定的第三方出资0.18 亿元认购基金普通及合 伙份额,基金向社会合格投资人募集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10亿元和劣后级有限 合伙份额2.82亿元。鉴于与有限合伙人需签订《合伙协议》、以及在满足公司对 优先级合伙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优先级合伙人需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目前均未签署,为保证本次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协议签署后审议上述协议。 独立董事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认为: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公司投资平台,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通过利用富鼎投资的专业优势和风险控制能力,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月桂二酸项目进行投资,在项目培育成熟后实现投资退出,既有助于公司的产业发展,也有望实现较高的资本增值收益,从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二、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关联交易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预计2017年度向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有关借款的具体事项将在借款协议中约定。 独立董事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是华辉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聘任韩金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认为: 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本议案作了预审。经审阅韩金玮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二O 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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