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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017-10-25 18:27:52 发布机构:长源电力 我要纠错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拟聘任刘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在审阅刘军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胜任拟任职务职责上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事项,该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长生、沈烈、周彪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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