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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25 18:50:46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RealEstate&Properties(Group)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17-07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25日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25 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25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周建国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43,56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3.6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43,355,262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RealEstate&Properties(Group)Co.,Ltd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9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 总数0.0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500股,占公司外 资股股份总数0.046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8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6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71,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4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2,5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0%。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46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议案1.00 《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416,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4%;反对 1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RealEstate&Properties(Group)Co.,Ltd 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054%;反对15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陈英革。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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