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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8:派思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7-11-13 17:30:17 发布机构:派思股份 我要纠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2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2 (二)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2 (三)募集资金和验资情况...........................................................................................2 (四)股份登记情况.......................................................................................................3 (五)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3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4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4 (二)发行价格...............................................................................................................4 (三)发行数量和限售期...............................................................................................4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5 (一)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5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6 (三)发行对象的相关备案情况...................................................................................7 (四)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7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8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9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9 (一)本次发行前前十大股东情况...............................................................................9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情况.............................................................................1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0 (一)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1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11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11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的整合计划.........................................................11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章程的调整情况.....................................................................11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化情况.............................................................11 (七)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12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2 (九)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12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4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5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6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17 二、律师事务所声明.............................................................................................................18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0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 / 20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派思股份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国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 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派思投资 指 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指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机 构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 发行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书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认购邀请书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认购邀请书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期首日 募集资金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董事会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A 股 指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以人民币认购交易的本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2 / 20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 2016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对非公开 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经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调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 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7 年 8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派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通过。 2017 年 9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7 号),核准派思股份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8,000 万股,有效期 6 个月。 (三) 募集资金和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40,107,277 股,发行价格为 13.05 元/股。 截至 2017 年 11 月 03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5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 承销商指定账户,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 [2017]5220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主承销商已收到派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523,399,964.85 元。 截至 2017 年 11 月 06 日, 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 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5221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3 / 20 金总额为人民币 523,399,964.8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1,226,912.46 元,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03,360,322.57 元 。 其 中 : 计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40,107,27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463,253,045.57 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 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四) 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 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2017 年 10 月 27 日( T 日) 9:00-12:00,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 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到 5 家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经签 署的《申购报价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 5 家投资者缴纳的申购保证金 104,800,000.00 元。经核查确认, 5 家投资者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 5 家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如下(按照时间排序): 序号 认购对象 申购价格 (元/股) 申购金额 (元) 是否有 效报价 1 李涛 13.72 53,000,000.00 是 13.34 53,000,000.00 是 12.96 53,000,000.00 是 2 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66 61,000,000.00 是 13.36 61,000,000.00 是 13.02 61,000,000.00 是 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05 150,000,000.00 是 4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65 200,000,000.00 是 5 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06 60,000,000.00 是 经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4 / 20 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认购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 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 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 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12.96 元/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 根据《认 购邀请书》规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3.05 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12.96 元/股 的 100.69%。 (三) 发行数量和限售期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107,277 股, 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获配投 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5 / 2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 本次发行按照《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 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 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 (元) 1 李涛 4,061,302 52,999,991.10 2 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674,329 60,999,993.45 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448,275 149,399,988.75 4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325,670 199,999,993.50 5 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97,701 59,999,998.05 合计 40,107,277 523,399,964.85 以上发行对象及其认购的产品信息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1 李涛 李涛 2 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资管定增 22 号资管产品 4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资产-招商银行-定增精选 48 号 资产管理产品 5 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6 / 20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 李涛 李涛,性别女, 1963 年出生,身份证号为 1101081963********,住所为北 京市海淀区太平路 27 号****,中国国籍。 2、 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 2469 号 3 幢 30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488 号 42-43 楼 法定代表人: 任生俊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住 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 10 号(凉水河村南)煌潮院内一号楼 B230-1 法定代表人: 吴永烈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 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 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7 / 20 5、 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 21 幢 2 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京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弓力)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 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的相关备案情况 经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验,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为李涛、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太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相关投资者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其参与认购的产品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2、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 其管理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3、李涛为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四)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 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 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C1、 C2、 C3、 C4、 C5。本次派思股份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8 / 20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 管理相关资料核查,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专 业投资者Ⅰ;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与李涛属于专业投资者Ⅱ,最终获配的 5 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等级)均与本次派思股份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 (北) 联系电话: 021-38582000 传真: 021-68598030 保荐代表人: 唐东升、 眭衍照 项目协办人: 常江 其他项目人员: 陈卓、王晨 2、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恩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 经办律师: 张贞东、 王勇 联系电话: 0411-82825959 传真: 0411-82825518 3、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9 / 20 负责人: 肖厚发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经办会计师: 胡新荣、蔡浩 联系电话: 010-66001692 传真: 010-660139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股) 持股比例 ( %) 股东性质 1 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 178,500,000 48.87 境内非国 有法人 2 Energas Ltd. 76,500,000 20.94 境外法人 3 深圳市前海云松投资有限公司-云松 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6,332,699 1.73 其他 4 宁波汇海启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5,662,210 1.55 其他 5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丰利 35 号 单一资金信托 5,252,499 1.44 其他 6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鲲鹏一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040,851 1.11 其他 7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金鑫一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714,900 1.02 其他 8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信托-臻 享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519,800 0.96 其他 9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秦商丰盈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99,336 0.27 其他 10 钱大荣 789,000 0.22 境内 自然人 合计 285,311,295 78.11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0 / 20 (二) 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市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股) 持股比例 ( %) 股东性质 1 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 178,500,000 44.04 境内非国 有法人 2 Energas Ltd. 76,500,000 18.87 境外法人 3 中意资管-招商银行-中意资产-招商银行 -定增精选 48 号资产管理产品 15,325,670 3.78 其他 4 太平资管-招商银行-粤财信托-定增宝 1 号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48,275 2.82 其他 5 深圳市前海云松投资有限公司-云松 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5,725,333 1.41 其他 6 上海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674,329 1.15 其他 7 常州翔嘉中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97,701 1.13 其他 8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丰利 35 号 单一资金信托 4,458,299 1.10 其他 9 李涛 4,061,302 1.00 境内 自然人 10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信托-臻 享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307,684 0.82 其他 合计 308,598,593 76.1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完成后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56,995,000 70.76 297,102,277 73.6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6,200,000 29.24 106,200,000 26.33 合 计 363,195,000 100.00 403,302,277 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派思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谢冰,控股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1 / 20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 二) 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规模将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有所改善。同时, 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积极推进在天然气全产业链布局、拓展天然气 运营业务的发展战略目标,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市场布局,树立在天然气清洁 能源市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领域中的品牌形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 势,全面提高盈利能力。 ( 三) 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后,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将有所提升,并随着业务 多元化的展开抗风险能力有所加强。同时,本次发行将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 财务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并为公司发展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支 持,从而有效发挥各项业务发展潜力,推动公司整体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 ( 四) 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的整合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公司尚无对目前的主营业务及资产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或整合的计划。若公司在未来拟进行重大调整或整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五) 本次发行后公司章程的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按照相关规定和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等相关的条款进行 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 本次发行后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2 / 20 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收入主要由燃气专用设备、 燃料贸易、天然气分布式新能 源供热服务、城镇燃气运营等收入构成。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新增液化天然 气销售收入,并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收入规模,进一步提升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八) 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提升,随着公司净资产总额的增加, 将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 供良好的保障。 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良好,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可 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随着项目的建成 和投产,未来公司盈利能力将逐步提高。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相应增加,这将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募投项目达产后,项目带来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将逐 年体现,预计公司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将随着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而 不断增加。 ( 九)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 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济南力诺派思 2×1.8MW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 项目拟选用荷兰 OPRA 小型燃气轮机,供应商为 Opra Technologies AS 的下属全 资子公司,该型燃机具备能源综合利用率较高、对燃料的适应性较强等优势,设 备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控股股东派思投资于 2015 年 9 月收购了 Opra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3 / 20 Technologies AS 控股权,该公司目前系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在募投项目投建 过程中,将会因采购 OPRA 燃机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4 / 20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 派思股份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 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 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 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5 / 20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法律顾问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认为: “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 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 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 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16 / 20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20 / 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7 号); 2、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会验字[2017]5220 号、 会验字[2017]5221 号验资报告; 3、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派思燃 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 告》; 4、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书》; 5、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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