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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7-11-13 18:29:37 发布机构:京山轻机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7-106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接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叶兴华女士的《声明与承诺函》,王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叶兴华女士向公司出具承诺:“将继续严格履行其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同时将2017年7月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科技”)行使,即京源科技拥有上述5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直至本人减持上述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函的具体情况 2014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购买王伟、叶兴华、戴 焕超、冯清华、金学红、池泽伟、深圳市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惠州三协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前次重组”)。 2014年6月10日,王伟及叶兴华出具《关于不谋求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方承诺,在任何期限内,未经京山轻机书面同意,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一致行动等)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以谋求京山轻机的控制权。 2.为保持与京源科技的股权比例差异,承诺方承诺在交易完成后的12个月 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京山轻机的股份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后,如京源科技增持股份的,则承诺方可以增持股份,但承诺方增持后的股权比例低于京源科技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差额不少于交易完成时点的股份差额。 3.承诺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将按上市公司要求予以减持,减持完成前不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二、承诺方增持公司股票及相关声明和承诺 承诺方王伟因个人疏忽,于2017年7月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京山轻机股 票50万股,为确保其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湖北京山轻工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得以正常履行,王伟及叶兴华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1.本人已告知上市公司增持行为,并承诺将继续严格履行《关于不谋求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2.在本人减持上述50万股股份前,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京山轻 机控股股东京源科技行使,即京源科技拥有上述5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直至本人 减持上述股份。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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