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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4 16:39:14 发布机构:东北制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7---08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八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3,581,14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0.2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3,574,54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4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6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98,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 代表股份792,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74,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终止收购南京瑞尔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74,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三《关于核销公司资产损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74,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74,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苏靖雯、于洋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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