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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1-15 16:46:44 发布机构:新乡化纤 我要纠错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17)第11-15号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7日、2017 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经本所律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9点30分在河 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81,256,45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0.3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0,131,49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0.2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124,96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8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载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7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布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80,131,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9%; 反对1,124,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701,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8.4028%;反对1,124,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7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至2017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 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 鲁鸿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耀鹏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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