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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二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1-16 17:16:29 发布机构:金盾股份 我要纠错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二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二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支付现金收购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公司以现金收购阳洪、张绪江、章雪峰、孙鸥鹤、胡峰伟共5人合计持有的四川同风源51%的股权,是基于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估(2017)541号”,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其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行为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措施严谨,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二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连义 徐伟民 王光明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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