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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1-17 17:16:18 发布机构:启明信息 我要纠错
律师事务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维山、张彦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股东大会召开的公告符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发布的规定。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15:00起在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软件园A座公司220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冲天出席并主持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4,565,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14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2017年11月17日下午3:30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通过《关于修改 的议案》。 上述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律师事务所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启明信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维山 张 彦 负责人签字: 王琪: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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