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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跟投管理办法(2017年11月)  

2017-11-17 17:57:48 发布机构:广宇集团 我要纠错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项目成就共享 的利益分配机制,凝聚公司核心高管、核心管理员工及技术工作人员,建立共创事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跟投机制。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更 充分激励公司运营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控制项目风险,参考市场通行做法,特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 计划,一类为董监高跟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董监高跟投计划(以下统称为“跟投计 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的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GP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 员工跟投计划根据跟投项目人员的分工,具体分为三类投资人: A类投资人――投资核心高管、项目经营管理层; B类投资人――项目运营各业务线负责人; C类投资人――项目核心员工。 员工跟投计划中参与人员按照A类>B类>C类的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标准。 A类投资人:必须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 B类投资人:选择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 C类投资人:自愿跟投;在超募时,需在满足A、B类投资人跟投额度后的 剩余额度内进行跟投。 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 与董监高跟投计划。 参与董监高跟投计划的人员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伙人GP组成董监高跟投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董监高跟投企业”)。 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代表作为LP必须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投资。 若前述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 人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监高跟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 过后予以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监高跟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权益不变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动后,其将不再参与公司董监高跟投计划的后续项目;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再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且其已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 第七条 参与跟投计划的人员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参与。公司对所有参与跟投 计划的人员均不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第八条 跟投项目范围为公司控股、参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业房 地产及大健康项目。在所有的跟投项目中董监高跟投企业必须参与;在有员工跟投计划的项目中,董监高跟投企业的出资总额为该项目员工跟投计划总额的20%。 第九条 跟投企业按照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分配利润或承担亏 损。跟投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在保证项目公司留足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享有项目公司对其股东进行财务资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跟投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时间期限、跟投收益分配方式、退出机制安排等。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式。 第十一条 必须跟投和自愿跟投资金的到位时间按具体跟投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总裁办公 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 范围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投计划占单一项目的股权比例、跟投项目对全体股东等比例进行财务资助的授权等。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跟投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有表决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 修订)》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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