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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华包B: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7-11-17 19:56:59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B 公告编号:2017-112 债券代码:112130 债券简称:12华包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华包债”、“本期债 券”)将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 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1、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3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4日 3、本息兑付日:2017年11月27日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11月26日发行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至2017年11月26日将到期兑付。根据《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到期兑付本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华包债 3、发行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130 5、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于2015年11月26日实施回售,回售后剩余 规模为7.9998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5.8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9、起息日:2012年11月26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1月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按照《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佛山 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华包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12华包债”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12华包债”(面 值1,000元)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46.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52.20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券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3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4日。 3、本息兑付日:2017年11月27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包债” 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 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华包债”兑 付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方式详见“七、相关机构/发行人”)。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园科洋路3号之7二楼 联系人: 施慧、程光阳 联系电话: 0757-83992076 传真:0757-83992026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联系人:刘蔚、曹林丽 联系电话:020-23385004、020-23385013 传真:020-2338500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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