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金融: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7 20:46:33
发布机构:中天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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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7-142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7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交
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
3∶00至2017年11月1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4日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564 人,代表股份数 2,430,712,744
股,占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4,697,664,786股的51.7430%。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30,468,276股,占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4,697,664,786
股的47.4804%,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7人,代表股份数200,244,468股,占股权登记日
2017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4,697,664,786股的4.2626%。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63人,代表股份数423,634,333股,占股权登
记日2017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4,697,664,786股的9.0180%。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
(一)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
A、表决情况:详见附表
B、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超过有效表决权数的2/3,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2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因公司正在筹划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中天金融(000540)”自2017年8月2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7年8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公司原预计在2017年11月21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且目前尚未完成,重组方案需进一步协商及完善,公司预计无法于2017年11月21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7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申请股票继续停牌,公司承诺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8月21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公告》。
议案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如下附表: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 出席会议所有表决权股东 417,321,724 98.5099% 6,193,909 1.4621% 118,700 0.0280%
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17,321,724 98.5099% 6,193,909 1.4621% 118,700 0.02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凤、李大鹏。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6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