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6-09-02 20:49:04
发布机构:春兴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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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6-100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持有公司
491,764,1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9%),计划拟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9.8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9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拟通拟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孙洁晓、袁静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491,764,104股(含通过“东海瑞京-浦发银行- 瑞盈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的 8,764,1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9%,其中合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5,739,1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37%;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26,025,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2.22%;具体持股明细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其中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孙洁晓 443,464,104
43.82% 117,439,104
(含资管账户8,764,104股)
袁静 48,300,000 4.77% 48,300,000
合计 491,764,104 48.59% 165,739,10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周转
2、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预计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00,000股, 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9.88% 。具体减持明细如下:
股东姓名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持比例
孙洁晓 不超过5170万股 不超过5.11%
袁静 不超过4830万股 不超过4.77%
合计 不超过10000万股 不超过9.88%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的时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 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时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并且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的部分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满后,同时作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孙洁晓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 12 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截至本公告日,孙洁晓先生及袁静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5年11月19日,孙洁晓先生通过“东海瑞京-浦发银行-瑞盈2号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和袁静女士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完成后,孙洁晓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不低于391,764,1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在本次减持完成后,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3.孙洁晓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孙洁晓先生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4.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5.公司将督促孙洁晓先生和袁静女士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