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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产丽星: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02 20:52:18 发布机构:通产丽星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6-034号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9月2日(周五)下午2:30,会议预定时间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1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9日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海成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人,代表股份196,157,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364,948,956股的53.7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8,003,5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1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15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8,15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15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彭章键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08,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0%;反对14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08,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0%;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08,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0%;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彭章键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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