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本次拟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已事前将本此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获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况。
(2)此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敏 楚金桥 章顺文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