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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11月)  

2017-11-21 21:22:22 发布机构:集泰股份 我要纠错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合 称“董监高”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证券简称“集泰股份”,证券代码“002909”)。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或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第1页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和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购买或出售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第2页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第一年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A股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3页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第4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五)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第5页 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监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公司董监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如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第6页 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以上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证券事务部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须责令违规行为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广东证监局备案,同时报告深交所;同时公司将根据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前述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责令公开致歉; (二)要求其引咎辞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三)收缴该等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收益或者减持所得。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 证券的,参照以上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7页 附件一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 拟交易日期 自年月 日始至年月 日止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日期:年月 日 第8页 附件二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 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签章) 年月 日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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