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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01:方正证券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7-11-23 17:16:40 发布机构:方正证券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2月4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901 方正证券 2017/11/23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27.75%股 份的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11月1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12月4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4日 至2017年12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设立公益基金会暨确定对外捐赠额度的议 √ 案 2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 案 3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 规则》的议案 4 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 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 √ 的议案 6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 √ 充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5项议案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2017年10月31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6项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设立公益基金会暨确定 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 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 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6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补充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若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只针对部分议案进行委托的,未委托部分视为弃权。 附件2: 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1.建议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董事会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考核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签署确认公司每半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2.建议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四)审议公司每半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五)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七)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3.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条款为: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督导公司的合规检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工作;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列席董事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督导公司的合规检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五)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列席董事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请公司根据修订后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的序号。 提案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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