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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27 19:05:22 发布机构:兴业矿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7-68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在公司总部十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7年12月16日到期,拟进行换届,并提名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吉兴业、吉兴军、吉祥、董永、孙凯、张旭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丁春泽先生、杨兵先生、隋景祥先生对以上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以上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7年12月16日到期,拟进行换届,并提名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隋景祥、李强新、姜青梅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方式,就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丁春泽先生、杨兵先生、隋景祥先生对以上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以上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融冠矿业拟为锡林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融冠矿业以其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作抵押,拟为锡林矿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度不超过28,5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吉兴业先生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在前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主体变更、贷款期限等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刊登在2017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兴业矿业:全资子公司融冠矿业拟为锡林矿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实现公司内部票据的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解决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票据供需不均衡的问题,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3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开展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具体合作银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刊登在2017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刊登在2017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7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吉兴业,男,1959年12月出生,高中学历。曾任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兴业先生为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4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吉兴军,男,1968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兴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兴军先生为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4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吉祥,男,1985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吉祥先生为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66,623,003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董永,男,1972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内蒙古兴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董永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40,000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孙凯,男,197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曾任内蒙古兴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孙凯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80,000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张旭东,男,1974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本公司董事长秘 书、董事会秘书处秘书长、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张旭东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隋景祥,男,1966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内蒙古外 经贸集团企业管理处副处长、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综合贸易部部长、恒泰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信息培训部主任,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隋景祥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李强新,男,196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辽宁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曾任中国有色金属贸易集铅锌中心主任、中国五矿集铅锌部总经理;ARI国际资源投资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信亦宏达网络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强新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姜青梅,女,1970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赤峰市粮食制品厂、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现任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姜青梅女士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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