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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017-11-28 19:37:25 发布机构:长源电力 我要纠错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关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川一发”)、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热电”),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发电”)、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一发”)拟将 2017年 12月部分应收账款(电费)余额合计 24,500 万元(其中汉川一发拟转让金额为10,000万元,荆州热电拟转让金额3,500万元,荆门发电拟转让金额8,000万元,长源一发拟转让金额3,000万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经评估确定的24,411.19万元为准。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所属子公司向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应收账款(电费),有利于加快电费资金的回笼,压降应收账款余额,提高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也有利于年底前资金的统筹安排,降低带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电力集团和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资金实力雄厚,能够有效保障本次转让价款的足额、及时支付。本次转让定价以经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准,评估折价充分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为参考,扣除了公司提前受偿应当承担的资金成本,价格公允,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长生、沈烈、周彪 2017年11月28日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长生 沈烈 周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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