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金盾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1-29 16:53:13 发布机构:金盾股份 我要纠错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T&CLawFirm 中国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310007 电话:8657187901503传真:86571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7H1364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周三)下午14:00。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11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28日15:00至2017年11月29日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79,627,2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59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144,372,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8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名,代表 股份35,254,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7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参与)、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传至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7H136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 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 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 向曙光 李鸣 2017年11月29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