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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7-12-01 20:24:26 发布机构:赛摩电气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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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举厉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王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王培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毛宝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楚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陈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高爱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乔吉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樊智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2 选举张开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 关于增设副董事长、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与审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贵公司一名监事代表及一名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1.1 选举厉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1.2 选举厉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1.3 选举王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1.4 选举王培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1.5 选举毛宝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1.6 选举楚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1 选举陈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2.2 选举高爱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2.3 选举乔吉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1 选举樊智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3.2 选举张开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6,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增设副董事长、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6,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806,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累积投票细则》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累积投票细则》的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累积投票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李晓丽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何俊辉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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