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017-12-03 17:25:27
发布机构:先锋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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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先锋新材
股票代码:30016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卢先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 3302221970070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丰街*弄*号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姓名:徐佩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3302031973031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丰街*弄*号
2、 姓名:卢亚群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33022219771020****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村*号
3、 姓名:卢成坤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33022219461107****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村*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1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卢先锋
一致行动人 指 卢成坤、徐佩飞、卢亚群
先锋新材、公司、上市公司 指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卢先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 3302221970070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丰街*弄*号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姓名:徐佩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3302031973031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丰街*弄*号
2、 姓名:卢亚群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33022219771020****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村*号
3、 姓名:卢成坤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33022219461107****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村*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关系说明
卢先锋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佩飞女士为卢先锋先生之配偶,卢亚群女士为卢先锋先生之妹,卢成坤先生为卢先锋先生之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公司2017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减持目的是个人资金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卢先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40.44%下降至35.44%,本次股份变动比例为5%(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持有先锋新材股份172,957,978股,占股份总额的36.49%;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女士持有先锋新材股份13,050,000股,占股份总额的2.75%;一致行动人卢亚群女士持有先锋新材股份5,062,500股,占股份总额的1.07%;一致行动人卢成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3%;上述人员合计持股比例为40.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持有先锋新材股份149,257,978股,占股份总额的31.49%;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女士持有先锋新材股份13,050,000股,占股份总额的2.75%;一致行动人卢亚群女士持有先锋新材股份5,062,500股,占股份总额的1.07%;一致行动人卢成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3%;上述人员合计持股比例为35.44%。
卢先锋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3日,卢先锋与单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卖方):卢先锋
乙方(股份受让方、买方):单宇
(二)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标的股份为卢先锋持有的先锋新材23,7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13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45,281,000.00元。支付对价为现金。
受让方应在协议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00元;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25,281,0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此款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包括因该款项的支付依法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应交纳或负担的税费。
(四)股份过户
1、协议正式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及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合规性确认。
2、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
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3、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并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五)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签署后,除协议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章节规定的情形或政策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对价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
付应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30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
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应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5%的】赔偿金。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交割义务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转让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时返还乙方。
(六)协议的效力
1、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协议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七)变更和解除
1、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协议执行。
2、过渡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协议。
3、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4、出现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审批障碍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上述情况出现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并自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由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本金及活期存款利息。如协议因此解除,各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5、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6、任何一方对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7、协议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协议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八)协议签署日期
协议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先锋新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在2015年6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7,900,000股无限售流通A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六、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未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单宇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先锋新材股份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卢先锋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卢先锋先生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单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置备地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8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宁波市海曙区集
上市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地 士港镇汇士路 8
号
股票简称 先锋新材 股票代码 3001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宁波市海曙区集
名称 卢先锋 人联系地址 士港镇汇士路 8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不变, 有无一致行动 有■ 无□
数量变化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172,957,978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36.49%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149,257,978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比例:31.49%
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
是否拟于未来 12 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否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是□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是□ 否■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
卢先锋
日期:201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