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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岛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12-04 16:59:25 发布机构:蓝岛环保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7-068 证券代码:834335 证券简称:蓝岛环保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此次公告的具体诉讼详情请查阅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编号为2016-019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8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编号为 2016-035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编号为2017-010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9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编号为2017-053的更正后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2014年4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蓝岛新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蓝岛新材料)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西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建设)向原告蓝岛新材料支付货款3,543,1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2015年7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2014)龙民 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弘 毅建设向原告蓝岛新材料支付货款3,554,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公告编号:2017-068 3、2015年8月19日,弘毅建设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4、2015年12月2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海中 法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 告弘毅建设向原告蓝岛新材料支付货款3,543,185.50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 5、2017年5月8日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弘毅建设同 意向蓝岛新材料支付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4,113,023.00元,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000.00元,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 2,613,023.00元,至2017年6月30日,弘毅建设实际支付了1,000,000.00元,剩余款项3,113,023.00元未支付。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日,蓝岛新材料收到弘毅建设通过海口市龙华区 人民法院转账支付的3,070,337.00元。剩余款项42,686.00元为法 院执行费,已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收取。 截止本公告日,双方上述债务已经结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蓝岛新材料已收回弘毅建设拖欠的货款,为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对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执行和解协议》 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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