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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飞生物: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七十八条)  

2017-12-04 20:07:56 发布机构:智飞生物 我要纠错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第七十八条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和“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其余条款不变。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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