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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4:汉商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12-07 16:14:53 发布机构:汉商集团 我要纠错
1 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6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所处阶段:裁定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 产生重大影响。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会展中心” , 公司占其 53.1%股权) 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武汉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 鄂 01 民初 3490 号】, 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会展中心作为原告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对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 “信达资产”)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富达公司”或)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信达资产和联富达公司 2016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二、由信 达资产和联富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 司涉及诉讼公告》 (编号 2017-020)。 二、裁定情况 武汉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信达资产在公开转让会展中心不良资产 前已经通过 EMS 邮政快递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汉阳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送达了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2 上述单位未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应视为放 弃优先购买权。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行使 优先购买权,已超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七)在不良债 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 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626,800 元,退还原告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 债务纠纷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8 日 ? 报备文件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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