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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2-07 18:12:19 发布机构:牧原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563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12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 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7日14:00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 原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张春武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14名股东,均为2017年12月1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781,179,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323%。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8名,所持股份总数17,233,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7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名,所持股份总数 798,412,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199%。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律 师: 李付民 _____________ 刘旭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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