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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12-07 18:12:19 发布机构:牧原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17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张春武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6日至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12月 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7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 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3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798,412,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19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14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781,179,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2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18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233,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40,387,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付民、刘旭旭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12,3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9,85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借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12,3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9,85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与河南省牧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0,657,25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47%;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9,85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924,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2%;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99,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178%。 4、《关于与河南牧原物流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0,657,25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47%;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9,85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924,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2%;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99,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1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付民、刘旭旭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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