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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7 22:13:56 发布机构:泛海控股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13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2月 6日15:00至2017年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 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0日,公司股东合计36,859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 名,代表股份 3,614,499,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05%,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名,代表股份 3,614,220,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55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名,代表股份 27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6,12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宋彦妍、韩骐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泛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泛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该议案项下的子议案包括: 1. 关于增补王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苏刚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数,即共计7,228,998,008票,其中: 王辉获 3,614,488,4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 苏刚获 3,614,488,4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 经过本次会议选举,王辉、苏刚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1)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一、关于境外附属公司中泛 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泛国际投 出席会议所有 3,614,494,904 99.9999 4,100 0.0001 0 0.0000 通过 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 有表决权股东 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2,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 比例(%) 表决结果 二、关于增补 关于增补王辉为公司第九届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614,488,494 99.9997 当选 公司第九届监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事会股东代表 关于增补苏刚为公司第九届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614,488,494 99.9997 当选 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彦妍、韩骐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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