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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2-08 17:31:43 发布机构:方圆支承 我要纠错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建德新越100%股权的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 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短期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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