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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2017-12-08 23:26:15 发布机构:福星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131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8人调整为56人,授予数量不变。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8月31日,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3、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2017年11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7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原《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7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2.92%。其中,公司首次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4%;预留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58%。 三、《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3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放弃份额调增到其他2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调整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8人调整为56人,授予数量仍保持2,220万股不变;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四、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七、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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