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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12-11 17:40:47 发布机构:荣信股份 我要纠错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粤卓意字第Y1712257号 致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籍婷婷(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律师事务所事后审查,因工作疏忽,对见证律师姓名填写存在笔误,现对相关文件作出更正如下,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更正前内容: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刘艳艳(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更正后内容: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籍婷婷(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张斌 见证律师: 张维光 籍婷婷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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