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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017-12-15 20:03:16 发布机构:海康威视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七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海康威视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等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事宜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赖于海康威视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材料,本所律师在核查时已获得海康威视如下保证:海康威视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海康威视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康威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康威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及解锁条件是否满足 (一) 《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关于锁定期及其解锁条件的规定 《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包括锁 定期内)的24个月至60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锁条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1、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36个月内,解锁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 买的标的股票)的40%;2、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解 锁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的30%; 3、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48个月后至60个月内,解锁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 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的30%。若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锁条 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 《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 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锁安排进行解锁: 1、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在各批次解锁时需达成以下条件:a) 第一次解锁:前一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b)第 二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 分位水平;c) 第三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标杆 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扣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2)解锁时点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较授予前一年复合增长率需达成以下条件:a) 第一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b) 第二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c) 第三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6%,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3)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 (5)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 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如未达到,将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 2、激励对象层面解锁条件 (1)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当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解锁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回购定价原则将按照以下三者价格的孰低值确定:1)标的股票授予价格;2)回购实施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3)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海康威视及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根据海康威视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已满足了下列解锁条件: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和公司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4年10月24日起 24个月为锁定期,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为第二个解锁期,可申请解锁 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至2017年10月24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已到达。 2、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1-2015年度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满足下列解锁条件: (1)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3.86%, 高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20%的净资产收益率,且高于标杆公司 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15.22%); (2)公司2016年度相比2013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3.76%,高于 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30%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且高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 位水平(21.40%); (3)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6.65亿元、44.75亿 元,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8.69亿元、56.05亿元,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74.22亿 元、72.71亿元,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2011年度、2012年 度、2013年度)的平均水平(分别为22.28亿元、21.75亿元),且不为负; (4)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德师报(审)字(17)第P01795号《杭州海康威视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5)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解锁期到达时点复权后的股票市场价格(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 交易均价)高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 3、激励对象层面解锁条件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094名激励对象中,有1068人2016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或合格以上,其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锁,共计33,803,907股;有4人2016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其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锁,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共计128,250股;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获授且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1,466,391股。 (2)根据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情形,亦无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之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二、海康威视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1、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7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 2、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2014年限 制性股票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3、2017年12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经核查,公司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均符合《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 对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内的相关事宜。” 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审核2014年 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确认2014年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核查了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及资格,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的内部批准程序;公司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三、海康威视回购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十六条,当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有 一个或一个以上解锁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回购定价原则将按照以下三者价格的孰低值确定:(1)标的股票授予价格;(2)回购实施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3)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回购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公司三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二次回购注销 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466,391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有4位激励对象的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2014 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其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共计128,250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数量如下表: 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剩余锁定的限制性股 票数(股) 性股票数(股) 票数(股) 需改进 4人 427,500 128,250 128,250 离职人员 22人 2,443,986 1,466,391 0 总计 26人 2,871,486 1,594,641 128,250 注: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了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2股、派7元人民币现 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5股、派6元现金的 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变更为119,047,684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594,641股,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 划授予总量的比例为1.3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 (三)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00元人民币现金的 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了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 2股、派7元人民币现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 每10股送红股5股、派6元现金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上述股利分配实施后,公司2014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4.1111元/股(近似值)。 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因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现金分红未实际派发给本人,而是暂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支付,若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 锁条件”、“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与程序”、“第十二章特殊情况下的处 理”和“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中对于回购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即4.1111元/股(近似值),上述激励对象此次应予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以前年度现金分红,公司不再派发给其本人。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6,555,728.62元,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海康威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 1、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7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等事项。 3、2017年12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次回购注销 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的内部批准程序,对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并进入第二次解锁期限;公司及激励对象(除回购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二次解锁条件;公司本次进行回购并注销的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7年12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沈田丰 仲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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