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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2月)  

2017-12-17 20:12:25 发布机构:佛燃股份 我要纠错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项。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四)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五)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 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见附件一),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和依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通过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阶段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 人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关于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区分情况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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