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艾比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17-12-19 20:23:42 发布机构:艾比森 我要纠错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或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组织程序、 参与员工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任一或全体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员工自愿参加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由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 (三)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合计不超过11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五)参加对象的确定 经参与员工将其各自的认缴款项缴存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委员会将向员工出具其成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确认书,该确认书作为员工具有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统一的法定文件,持有该等确认书的员工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其签署的相应协议、承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员工持股计划确认书应主要包括参与员工姓名、缴款金额、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每单位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万元,设立时的份额合计不超过4,500份,对应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万元,单个员工应当以整数倍认购份额,且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万元),超过1份的,以1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其中: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8人,合计认购预计不超过745份,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预计为16.54%;其他员工合计认购预计不超过3,755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83.46%。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则该参加对象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公司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与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具体操作由董事会决定。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以最终实际认购金额为准。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以不超过4,500万元全额认购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拟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竞价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取得并持有艾比森A股普通股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集合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为9,000份,每份1万元,即资产规模不超过9,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集合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 上述集合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如因集合信托计划出售公司股票存在限制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集合信托计划名下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集合信托计划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艾比森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四川信托-艾比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最终信托合同为准)名下之日起计算。 集合信托计划基于本次交易所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禁止行为 四川信托-艾比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通过配股方式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按照所持有股票对应的配股数量参与配股,具体参与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除此之外,员工持股计划不参与公司其他方式的融资。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7)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规则。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份额占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万元出资为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四)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4、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聘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管理等)职责。 5、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6、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如下: (1)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如下: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依照本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处置和资产分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而享有集合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集合信托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同。因管理、运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存续期内的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受让时,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受到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限制: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3)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1)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固定收益。 (2)剩余收益归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若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时,集合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信托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持有人代表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 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 或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 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9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