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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2-20 17:18:05 发布机构:山东海化 我要纠错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永志先生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能力。 (2)王永志先生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3)同意聘任王永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我们也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被提名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条件。 (2)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都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 (3)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且均已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方勇先生、丁忠民先生、迟庆峰先生、康华华先生、王永志先生、余建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高明芹女士、于长春先生、李德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选举。 3.关于挂牌出售白炭黑厂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事先提供了该事项的相关资料,并得到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出售白炭黑厂资产有利于盘活低效资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公开挂牌方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规、有效,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高明芹 于长春 李德峰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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