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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5:北方导航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  

2017-12-21 17:09:48 发布机构:北方导航 我要纠错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买卖计划事前及进展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买卖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情况的义务,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书面文件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买卖计划,并予以公告。买卖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买卖股份的数量、来源、买卖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买卖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买卖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买卖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数量过半或买卖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买卖进展情况。在买卖时间区间内,本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买卖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买卖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七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买卖行为完成后的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证券部门进行申报。本公司证券部门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上交所上市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 不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25%重新计算。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账户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证券部门进行申报,由证券部门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买卖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后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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