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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12-21 19:34:50 发布机构:牧原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18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14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 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97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按照《问询函》中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1:请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原因,并请律师就本次表决权委 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秦英林先生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日,秦英林先生持有牧原股份492,087,746股股份,占牧原股份总股本的42.48%,为牧原股份第一大股东;牧原集团持有牧原股份246,410,572股股份,占牧原股份总股本的21.27%,为牧原股份第二大股东。秦英林先生持有牧原集团85%的股权。 为了确认牧原集团对牧原股份的合并控制关系,优化牧原集团治理结构,秦英林先生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牧原股份总股本 38.73% 、 合计448,667,502 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委托给牧原集团行使。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表决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了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根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秦英林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事宜的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第 1347号),秦英林先生与牧原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对于委托授权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表决权委托行为合法有效。 问题2:请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相关费用。 回复: 根据秦英林先生与牧原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秦英林及受托方牧原集团未对委托事项的费用进行任何约定。根据委托方秦英林及受托方牧原集团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秦英林先生和牧原集团对于本次委托相互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此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相关费用。 问题3:请你公司核查并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股权的后续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秦英林的减持计划、股票质押融资安排,表决权的委托是否受该等股票被质押、冻结等事项的影响。 回复: 1、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股权的后续安排 (1)截至本公告日,秦英林先生暂无减持牧原股份股票的计划。如未来秦英林先生减持所持有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本公告日,秦英林先生持有牧原股份股份492,087,746股,占牧原 股份总股本的42.48%;累计质押其持有的牧原股份股份241,753,488股,占牧原 股份总股本的 20.87%。未来,秦英林先生可能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一定的 股票质押,如进行股票质押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牧原集团在将牧原股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暂无后续进一步的安排。 2、表决权的委托是否受股票被质押、冻结等事项的影响 秦英林先生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牧原股份总股本 38.73%、合 计448,667,502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 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委托给牧原集团行使,委托股票的所有权仍归秦英林先生所有,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受股权质押、冻结等事项的影响。 问题4:请结合表决权委托的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不稳 定性的风险并做好风险提示。 回复: 1、《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秦英林先生直接持有牧原股份492,087,746 股股份,占牧原股份股本总额的42.48%;其配偶钱瑛女士直接持有牧原股份 15,043,240股股份,占牧原股份股本总额的1.3%。秦英林先生持有牧原集团85% 的股权,其配偶钱瑛女士持有牧原集团15%的股权,且牧原集团直接持有牧原股 份246,410,57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27%。秦英林、钱瑛夫妇为牧原股 份的实际控制人,由秦英林、钱瑛夫妇控制的牧原集团为牧原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在协议有效期内,牧原集团可行使牧原股份共计60%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等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成为拥有牧原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因此,牧原股份控股股东变更为牧原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秦英林、钱瑛夫妇。 2、基于表决权委托前后,牧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实际控制人秦英林、钱瑛夫妇控制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因此牧原股份的控制权不存在不稳定性风险。 问题5: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秦英林先生与牧原集团于2017 年12月19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委托授权期限,变更后 的委托期限至秦英林先生不再直接持有牧原股份股份之日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事项之日(以较早发生为准)止。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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