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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准油:关于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12-21 21:16:04 发布机构:准油股份 我要纠错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1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17-10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秦勇应当保证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收到股东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秦勇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签发的案号分别为( 2016)粤 0304 执 13552 号之一、( 2017)粤 0304 执 28994 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案号为( 2016)粤 0304 执 1355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组织机 构代码 12704434-2。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6 层,组织机构代码 75455668-9。 法定代表人秦勇,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 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质押给申 请人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026 万股(股票代码: 002207),申请执行 人在本金、利息及罚息复利(其中本金为 7.21 亿元;利息分别计算,其中 2 亿元自 2015 年 10 月 22 日起计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 5.21 亿元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计至被 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律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2 师费 100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给申请执行 人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026 万股(股票代码: 002207),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初 字第 192 号案件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冻结了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准油股份 ( 002207) 24260000 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冻结股票移送本院执行。秦皇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秦民初字第 131 号案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和 26 日冻结了创 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准油股份( 002207) 16000000 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中 法立保字第 115-1 号、 115-2 号案件查封),该案已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 为( 2017)冀民终 351 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冻结股票移送本院执行。但被 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新 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026 万股(股票代码: 002207),所得款项用以清偿 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号为( 2017)粤 0304 执 2899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 申请执行人鲁齐,男,汉族, 1961 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 市场大厦,身份号码 4403031961******1X。 委托代理人储向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 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1 栋 26A 室 D 座。 法定代表人敬德智。 被执行人秦勇,男,汉族, 1963 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阜康市准 东油田第六居民区 36 幢 3 单元 28 号,身份号码 6523251963******13。 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族自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3 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新 01 民初 333 号民事判决经新疆维吾尔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新民终 151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执行人鲁齐支付转让款 3500 万元及利息 35 万元;被执行人秦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 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过程中,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以( 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 787 号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勇名下*ST 准油( 002207)共 7069570 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勇名下*ST 准油( 002207)共 7069570 股,所得款项用以清 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 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 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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