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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12-22 22:44:55 发布机构:任子行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号:2017-114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16年 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深证调查字16272号),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字16273号),对公司及董事长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16-089号)。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发布一次《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22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91号(公告编号:2017-102号)。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3号,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 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并于2014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号:2017-114 二、对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账 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1.1条规定的暂停上市的情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均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诚恳的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引以为戒,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经营;永远警钟长鸣,内部强化管理,外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业绩回报全体投资者。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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