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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1:百川能源关于拟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公告  

2017-12-25 20:18:52 发布机构:万鸿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17-131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期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1、2016年12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韩啸、秦涛作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以上相关事项披露于 2016年12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网站”)。 2、2017年1月6日,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了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就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说明。以上相关事项披露于2017年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交所网站。 3、2017年1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韩啸、董事秦涛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方案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议案所涉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以上相关事项披露于2017年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交所网站。 4、2017年2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于2017年2月21日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 对象(秦涛、赵子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5万份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是因该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中有2名激励对象(秦涛、赵子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5万份进行注销。董事会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销部分期权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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