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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关于参股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  

2018-01-04 22:07:05 发布机构:*ST川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投资主体:公司参股公司成都川能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川能基金公司”) 投资标的:成都能投新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人民币20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4日,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化股份”或“公 司”)参股公司成都川能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川能基金公司”)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能投集团”)、四川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川能资本公司”)签署了合伙协议,由川能基金公司认缴人民币200万元、能投集团认缴人民币1亿元、川能资本认缴人民币9,800万元共同出资设立成都能投新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能投新源合伙企业”)。 (二)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须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一)成都川能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川能基金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金3,000万 元,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王新,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二)四川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川能资本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王新,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三)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能投集团成立于2011年2月21日,注册资本金93.16亿元,注 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飞大道1号A区10栋,法定 代表人郭勇,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 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概述 能投新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主要经营场所为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 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王新,经营范围为受托 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存续期限为永久。 能投新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领域为锂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锂矿资源、锂盐生产等。 (二)股权结构 能投新源合伙企业由川能基金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能投集团 认缴出资1亿元、川能资本认缴出资9,8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成都川能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200 1% 公司 四川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9,800 49%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组成 合伙企业由3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 限合伙人2人。普通合伙人为川能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人为能投资本 公司、能投集团。 (二)合伙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1 个普通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在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达到其届时实缴出资额后仍有可分配财产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分配部分再按照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2%/年向普通合 伙人支付管理费。 (五)合伙企业托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参股公司参与设立能投新源合伙企业,可以借助其管理平台,加速公司锂电项目的孵化和落地,同时利用普通合伙人的专业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过滤标的项目潜在风险,有助于加速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六、备查文件 成都能投新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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