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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8-01-08 17:55:16 发布机构:科隆精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2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6日,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收 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株式会社日本触媒(以下称“日本触媒”)以北京安吉星瑞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第一被告销售、第二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SPF-100型聚羧酸盐类高性能减水剂母液侵犯了其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5年1月8日宣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专利号为ZL01138461.1 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下达(2014)二中民初字第05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株式会社日本触媒负担。 此后日本触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2008号《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该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本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日本触媒起诉本公司专利纠纷事宜,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2日在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2014年10月29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2015年1月9日、1月22日和4月24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披露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2008号 《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株式会社日本触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日本触媒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结果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本公司不就上述判决提出上述。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008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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