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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致互动:诉讼进展公告  

2018-01-10 17:29:43 发布机构:极致互动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7011 证券简称:极致互动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郑辉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 师;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苏华舟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施炜煜,公司职员;吕盛,福建锐 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将“决战魔域”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等,商标申请号分别为第19247528号、第19247630号,前述商标于2017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原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网龙”)提出异议,目前商标处于异议审查阶段。 公司于2017年上线自主研发的《决战魔域》游戏,《决战魔域》 游戏名称中对“魔域”二字的使用系对游戏场景的描述性使用,系正当使用。福建网龙认为公司的“决战魔域”与其“魔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相同,游戏涉及到的商标注册类别是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和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服务,故认为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的游戏名称包含福建网龙的注册商标文字。 福建网龙诉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魔域”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魔域”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等含有“魔域”字样的名称; 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福建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00万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须以商标局对第 19247528 号、第19247630号“决战魔域”商标的异议审查结果为依据,因此, 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2、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决战魔域》游戏为公司独创的智力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的显着性,且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运营。 3、“魔域”为描述魔幻类小说和游戏场景的名称,福建网龙无权禁止公司正当使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名称中对“魔域”二字的使用系对游戏场景的描述性使用,系正当使用,不侵犯网龙公司商标权。 4、《决战魔域》游戏名称与“魔域”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公司对《决战魔域》游戏名称的使用方式系正当使用。公司对《决战魔域》游戏名称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决战魔域》游戏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于在线游戏上的“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不得包含“魔域”文字; 2、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 50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3、驳回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由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2017)闽 01 民初 81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尚未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公司将积极妥善的处理二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依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相关预计负债。本次信息披露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7)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 (二)《答辩状》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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