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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迅通: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2018-01-11 17:56:09 发布机构:云迅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2575 证券简称:云迅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2月5日 受理法院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一),深圳市易通动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二)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龙策景(原告一),龙策景(原告二)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兆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张江(被告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被告三)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江(被告一),无(被告二),孙 涌(被告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原告二于2016年10月10日将 “教育行业完美工厂技术方案” 许可给原告一,许可方式为排他性使用许可。 被告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商业秘密,并擅自采用上述方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实际需求方的 “基于工业4.0的智能制造生产线实训室 1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42136)投标,并成为该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人民币1655.80万元。以及擅自采用上述方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实际采购人的“基于工业4.0的智能制造生产线实训室3”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7156442),并成为该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人民币 745.00 万元。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且导致涉案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被告二原是原告二市场部以及人力资源负责人,并作为组长,领导“深信息完美工厂技术方案”(原名深信息智慧工厂技术方案)编撰工作,全面接触上述方案。被告二现任被告一执行董事,负责被告一公司运作;同时原告二参与、协助上述方案编撰的员工初青东、李斌、李昌洪、秦嘉露、段秋乐等25人在从原告二离职后,亦加入被告一公司。上述人员违反与原告二签署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规定,将涉案商业秘密泄露给被告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被告三是“基于工业4.0的智能制造生产线实训室1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42136)和“基于工业 4.0 的智能制造 生产线实训室 3”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7156442)的实际 需求方,被告三明知被告二及李斌、李昌洪、秦嘉露、段秋乐等是原告二前员工,负责上述方案的编撰工作,且在原告一、原告二书面告知被告一投标使用方案侵犯原告一、原告二商业秘密后,仍继续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被告三的行为也应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一、原告二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一、原告二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诉讼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使用“教育行业完美工厂技术方案”; (2)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一、原告二损失人民币 696.74 万元,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判决被告一赔 偿原告一、原告二损失人民币 498.00 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 (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一、原告二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2、诉讼依据 原告一、原告二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一、原告二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1、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粤0307民初21532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兆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 300 万元的 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2018年1月8日收到法院传票,将于2018年4月11日开庭 审理,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出具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传票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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