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中小板 > 正文

江苏国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01-11 18:43:04 发布机构:江苏国泰 我要纠错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7年12月22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7年 12月 26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11日14:00在张家港市人民路109 号国泰大厦3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陈晓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1,782,8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0758%。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4,060,7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69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35,843,6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045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拟用募集资金在波兰实施4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的议案》;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 的议案》。 上述议案4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审议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阚赢 谢文武 2018年1月11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