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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01-15 20:42:44 发布机构:杰恩设计 我要纠错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经过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授予事项详尽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且《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原激励对象邱文权因个人身体原因主动离职并放弃参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就此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65人相应减至64人,公司共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5万份股票期权。3、经公司独立董事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故一致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的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成就,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并同 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维: 冯瑞青: 张志清: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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