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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27:上海电气重大诉讼公告  

2018-01-16 17:45:10 发布机构:上海电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8-004 公司债代码:122224 公司债简称:12电气0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全资附属子 公司上海电气融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租赁”)已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起诉状 公司与电气租赁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57,019,229.37元及人民币897,983,723.81元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电气租赁近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公司已于 2018 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预计电气租赁将于近日收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一王志军及被告二官红岩(以下合称“被告”)向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848,209,829.37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人民币10,880.94万元,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957,019,229.37元。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2、电气租赁请求判令被告一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向电气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总额人民币746,535,167.04元,违约金人民币92,533,000.00元、迟延履行金人民 币58,905,556.77元及残值转让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二青岛安泰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信公司”)及被告三王志军对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电气租赁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拍卖、变卖被告四青岛盛世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嘉业”)根据《抵押合同》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并获得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嘉润公司、安泰信公司、王志军及盛世嘉业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2013年9月,公司与安泰信公司签署了《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 力站2*350MW机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总承包合同》”)。公司作为总承包商负责嘉润公司动力站3号、4号机组的工 程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王志军为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后,公司与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共同签署了《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2*350MW机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变更合同》(以下简称“《变更合同》”)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2*350MW机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延期付款协议》(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总承包合同》及《变更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 2015年2月,公司与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共同签署了一份 《担保框架协议》,与王志军、官红岩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据此,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共同向公司承诺将促使嘉润公司的股东提供股权质押,并由王志军、官红岩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确保安泰信公司与嘉润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现已完成并得到书面确认,但经公司多次催告,安泰信公司、嘉润公司仍违反约定,不支付尚拖欠公司的工程款项和延期付款利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王志军、官红岩就主合同存在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王志军、官红岩向公司支付欠款及延迟付款利息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957,019,229.37元。请求判令王志军、官红岩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2、2014年8月,电气租赁与嘉润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与嘉 润公司、安泰信公司以及公司共同签订了《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2x350MW机组项目主机设备及部分辅机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电气租赁根据嘉润公司的需要和选择购买了租赁物,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按期向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电气租赁与安泰信公司和王志军签订了《保证合同》,电气租赁与盛世嘉业签订了《抵押合同》。上述协议约定对上述《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主机设备及部分辅机设备等一批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约定安泰信公司和王志军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盛世嘉业将其房地产抵押给电气租赁,作为嘉润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鉴于嘉润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并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电气租赁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嘉润公司向电气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总额人民币746,535,167.04元,违约金人民币92,533,000.00元、迟延履行金人民币58,905,556.77元及残值转让费人民币10,000元,安泰信公司及王志军对上述违约金额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并请求判令电气租赁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拍卖、变卖盛世嘉业根据《抵押合同》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并获得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嘉润公司、安泰信公司、王志军及盛世嘉业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6年度,公司已对上述项目累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169,372,721.89 元,由于上述两项诉讼案件将进入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法院受理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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