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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保全的公告  

2018-01-17 20:03:24 发布机构:亚太实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8-002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7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鹏,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铭,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文昌路亚太玫瑰园A01号楼附楼3F-4F 诉讼请求: 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同创嘉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同创嘉业银行存款人民币5781899.6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三、裁决情况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创嘉业银行存款人民币5781899.69元,余额不足的,查封、 扣押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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