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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提名董事的独立意见  

2016-09-05 17:09:51 发布机构:深圳华强 我要纠错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提名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公司2016年9月5日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为公司服务的审计团队已经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5年,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中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公司慎重筛选、调查和考虑,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2、经核查,天健是由我国一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创办的首批具有A+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天健所综合实力在2015年中注协百强事务所综合排名第七位,全球排名第十九位。 天健所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曾受过监管机构的处罚。 3、公司已将天健的相关资料提交深圳证监局进行了书面报备。 综上,公司聘请天健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李曙成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纯斌 朱厚佳 程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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